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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怡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4、1105、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怡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4、1105、110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
    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
    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04、1105、110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核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分裝勺、玻璃球、吸食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驗餘淨重0.566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驗餘淨重0.030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驗餘淨重0.006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殘渣袋5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分裝勺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玻璃球2顆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