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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福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90號、第1191號、第119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2及2-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他聲請(即附表編號1及1-1部分)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90號、第1191號、第1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190號、第1191號、第1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檢出附表編號1、2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1-2、2-2則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合先敘明。
(二)就附表編號2及2-1部分,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三)惟就附表編號1及1-1部分所示毒品,係被告於111年6月29日10時29分許,經警持搜索票搜索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而在被告隨身背包內當場查獲,而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及1-2部之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452號起訴,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39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諭知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及1-2部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且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執沒字第4557號執行沒收完畢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重覆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沒收銷燬之扣案物,顯有誤認,並無理由,該等部分即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麗芳
           
得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驗餘量14.4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7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420號鑑定書(見新北地檢察111年度毒偵字第4366號卷第52頁)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量34.666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66號卷第50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驗餘量14.3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4060號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卷第66頁)
2-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1.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驗餘量24.800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方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卷第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