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結晶檢品貳瓶(驗餘總淨重貳玖貳陸點柒玖公克)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結晶體(驗前總淨重2928.69公克,驗餘總淨重2926.79公克)經送驗之結果,認係第三級毒品溴去氯愷他命一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11年4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2860號(聲請書誤載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2月27日刑鑑字第100016895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結晶檢品2瓶(驗餘總淨重2926.79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溴去氯愷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4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20286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均為違禁物,其因與所含第三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併予沒收。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