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林玉里
葉聰滿
黃薏薇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之0
黃祺祿
黃怡倫
被 告 李東運
上列原告等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在審酌有無上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之情事納入考量:一、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之主張、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三、本案犯罪事實、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四、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及與本案證據共通程度。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預定審理時程及本案審理計畫。六、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
二、經查,原告5人於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案件(下稱本案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5人所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中,包含精神慰撫金、扶養費等項,原告5人主張被告應各向其等給付精神慰撫金,於此非財產上損害金額之判斷,衡情亦須耗費相當時間評議。本院審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後,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倘本院自為判決,影響本案刑事案件集中審理之可能性甚高,將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