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斌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謝孟釗律師(法扶律師)
黃郁叡律師(法扶律師)
匡伯騰律師(法扶律師)
訴訟參與人 王組惠 年籍住址詳卷
代 理 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國民法官法庭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197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殺人,處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三稜刺刀壹支沒收。
事 實
被告○○於民國112 年10月10日20時22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成功路90巷與104 巷口,因先受居處對面租客王祖熙之推擠與攻擊,被告○○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從包包裡拿出三稜刺刀朝王祖熙的胸部、腹部各刺1 刀,於王祖熙逃離時,又朝王祖熙上背部位置刺一刀,致王祖熙左肺及右側髂動脈、靜脈銳器傷,導致氣血胸、腹腔內大量出血而死亡。
理 由
壹、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39頁),並有卷附如附表一與附表二所示證據可稽,至於附表二【檢證55】監視器影像與【檢證56】密錄器影像,業經檢察官當庭播放,並予以適當之輔助說明(見本院卷二第17至27頁)。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貳、科刑部分:
一、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爰減輕其刑:
被告在行為後,於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被告為犯罪嫌疑人之前,就請被害人逃入大樓的保全人員打電話報警,並在警方到場後有向警方表示其與被害人發生爭執,有對被害人動手,持刀刺死者係彼等語,亦有附表二【檢證8】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證人證詞附卷可稽。足徵在警方未有具體線索得以合理懷疑何人是殺死被害人之行為人之前,被告就主動向警方自首,並請求接受裁判,故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22至223頁),
爰減輕其刑。
二、本案被告並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事由之說明:
被告雖先受被害人攻擊,致對被害人犯下本案,而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家屬受有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本案依前開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後,最輕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足徵亦無有何認科以最低法定刑仍嫌過重之情,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三、量刑理由:
(一)處斷刑範圍的說明: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法定刑係死刑、無期徒刑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3條第3款係規定,有期徒刑之範圍,為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再依刑法第64條至第66條之規定:死刑減輕者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減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減輕者,在沒有得免除其刑規定之情況下是得減輕其刑至1/2。因被告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刑之規定,而自首並無得免除其刑之規定,因此本案被告所犯殺人罪之處斷刑為:「無期徒刑、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基於下列理由為量刑:
⒈被告持刀刺被害人身體,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家屬受有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被告所造成之損害鉅大,因此,被告之手段應予譴責。
⒉本案係被害人先挑釁並徒手推擠與攻擊被告,致被告臉頰受傷,被告心有不甘而犯下本案。
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惟因被害人家屬拒絕與被告和解(見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77頁),因此被告無法積極彌補自己犯行所造成之損害。
⒋被告前未有犯罪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尚可,此有卷附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新版】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28-1頁)。
⒌被告之教育程度係高職畢業,被羈押前曾在好樂廸KTV與海底撈從事服務人員的工作,父母早已離婚由父親扶養,以及父親在其高中一年級時因病死亡,被告未婚。
⒍被告與被害人是因租屋處在對面而認識之人,並非完全不認 識。
⒎被告係在大陸出生,因父母親離異,而由父親帶回台灣獨自扶養,被告之母係大陸人,住在大陸,又被告之父從小會對被告家暴等情,除經被告供述明確外,亦經證人即被告母親丙○○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05至224頁),因此被告自小除了缺乏母愛之外,亦會受父親家暴;又被告之父在被告就讀高中前因生病而死亡,致被告必需自力更生,在半工半讀情形下完成高職夜間部的學業,足見被告並未因家庭環境的不圓滿而自暴自棄,反而自力更生。又被告個性溫和,不會與人吵架,與人相處和睦等情,亦經證人即職場同事甲○○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25至242頁)。
⒏被告在職場上會受到主管的的霸凌或客人的不友善對待,除 被告供述在卷外,亦經證人甲○○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25至242頁),以及被告自小缺乏母愛與受父親家暴,致被告沒有安全感,而在案發前幾個月購買三稜刺刀等物,放在隨身所攜帶的包包裡以供防身。
⒐被告年紀尚輕,於犯下本案時大約23歲左右,且係先受被害人攻擊,而被告因此受有臉頰挫傷與瘀傷等傷害;顯見被告年輕識淺、思慮欠周,致犯下剝奪被害人生命法益之本案。
⒑被告與同齡成人相比,整體智能落於中下智能範圍,此有附表二【檢證51】臺安醫院所製作之被告精神鑑定報告在卷足憑(見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8頁)。
⒒綜上,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上情,並斟酌生命的可貴,因此爰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
四、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扣案三稜刺刀1支是被告所有之物,被告係持該刀刺死被害人等情,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87條、第88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
則第2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壬○○提起起訴,檢察官郭智安、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
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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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卷㈡,第35至52頁;結文第55頁 |
| 鑑定人兼證人己○○法醫師113年8月14日審理筆錄-具結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卷㈡,第64至87頁;鑑定人、證人結文第149、151頁 |
| 證人乙○○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具結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卷㈡,第163至199頁;結文第245頁 |
| 證人丙○○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具結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卷㈡,第205至224頁;結文第249頁 |
| 證人甲○○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具結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卷㈡,第225至242頁;結文247頁 |
| 被害人家屬辛○○113年5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附件 | |
| 訴訟參與代理人113年5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附件 | |
| 訴訟參與代理人113年6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附件 | |
|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審理筆錄 | |
|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113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筆錄 | |
|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審理筆錄 | |
| 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113年8月15日上午9時30分審理筆錄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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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112年12月1日偵訊筆錄及附件之時序路線圖、畫面1至12位置圖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5至69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79至82頁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受理相驗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85至103頁 |
| 被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年10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07至11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17頁 |
| 被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21頁 |
| 被告之112年10月11日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_手機電磁紀錄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25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29頁 |
| 被告之112年10月11日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乙種診斷書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3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37至138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41至147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51至191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95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199至202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05頁 |
|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112年10月11日勘(相)驗筆錄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09頁 |
|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112年10月13日勘(相)驗筆錄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13頁 |
|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112年10月11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17頁 |
|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112年10月13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21頁 |
| 死者之新北地檢署112年11月22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25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29至240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4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47頁 |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11月13日函及所附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51至263頁 |
| 國立臺灣大學112年11月9日函及所附電腦斷層掃描鑑定資料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67至29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297至30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07頁 |
| 被告行兇所用三稜刺刀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及照片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11至31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17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21至32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27至329頁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年11月29日函暨所附現場勘察報告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33至42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27至429頁 |
| 臺安醫院112年12月25日函_函請新北地檢署安排第一次晤談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33頁 |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37至439頁 |
| 被告之戶役政資料、照片、刑案資料、查捕逃犯查詢等資料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43至449頁 |
| 死者之戶役政資料、照片、刑案資料、查捕逃犯查詢等資料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453至467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5至7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1至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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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碟1片,見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㈠,第3頁【光碟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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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發當日之刑案現場照片(含死者、凶器、被告傷勢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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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3至35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9至4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47至57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61至65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69至79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83至86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89頁、97至98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03至108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11至116頁 |
| 被告工作資料_海底撈西門町門市部112年11月13日函及所附聘僱協議書、員工離職申請書、勞健保投保退保證明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19至127頁 |
| 衛福部健保署112年11月16日函_被告健保醫療費用申報資料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35至141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71至172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75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79頁 |
| 士林地院105家親聲字295民事裁定_請求改定為成年人(被告)監護人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83至185頁 |
| 士林地院112年11月17日函暨所附士林地院105家親聲字295影卷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189至271頁 |
| 臺北看守所112年11月14日函暨所附被告入所資料、舍友清冊、相關職員名冊、輔導紀錄、接見明細表等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275至287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291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295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55至358頁 |
|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11月16日函_被告申領社會救助資料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69至370頁 |
| 被告工作資料_艾O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12年11月9日函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73至377頁 |
| 被告工作資料_錢O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4日電子郵件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381至420頁 |
| 被告工作資料_OO企業有限公司112年11月9日函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423至429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43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㈡,第437頁 |
| 被告就學資料_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13日函_國高中小學 | |
| 被告就學資料_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小112年11月29日函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㈢,第9至18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㈢,第21至25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㈢,第29至30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㈢,第33至34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㈢,第105頁 |
| 被告父親(楊OO)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㈢,第109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㈢,第113至114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㈢,第117至118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㈢,第415至433頁 |
| | 本院113國審重訴1號、檢方原始證據卷㈢,第437至440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