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宋興文
張豐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宋宗憲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律師(兼原告二人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陳金順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陳金順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告宋興文、張豐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