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宗翰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 12 Pro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電子訊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查被告吳宗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全部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竟基於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散布猥褻物品之犯意」更正為「竟基於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電磁紀錄及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倒數第2至3行「以此方式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更正為「以此方式供人觀覽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編號6「臉書社團『假裝自己是輛車車3.0』截圖、臉書暱稱『吳宗翰』之個人頁面截圖12張」更正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Facebook暱稱『吳宗翰』照片黏貼紀錄表各1份」;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吳宗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第3行、最末行所載「少年之性影像」均更正為「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起訴書所載方式,供人觀覽本案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妨害少年身心健康成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被告無前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智識程度(見其個人戶籍資料),自陳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本案被告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項原沒收規定:「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移列至第5項規定為:「查獲之第1項至第3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揭規定,本件有關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犯罪之沒收,應優先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沒收規定,合先敘明。
㈡被告於本案供人觀覽如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少年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雖未扣案,惟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規定,屬於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又無積極證據足證該電子訊號業已滅失,是均應適用同條例第38條第5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被告持用之iPhone 12 Pro手機1支,經鑑識還原後亦發現尚有上開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附卷可參,是該手機亦應依修正後同條例第38條第5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另檢警為偵辦本案,所列印附卷之少年性影像照片、影像節錄等,係為供本案偵查及審理之證據使用,非屬依法應予沒收之物,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145號
被 告 吳宗翰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宗翰明知將他人之私密裸露影片及照片透過網路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極易造成該等影片及照片遭到不當利用及散布,對於影片及照片之外流,無法為任何實質有效之防護及控管,竟基於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散布猥褻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人(包含少女AD000-Z000000000【00年0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少女AD000-Z000000000【00年0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AD000-Z000000000【00年00月生,真實年籍資料詳卷】等25人)之裸露照片及裸露影像(下合稱本案性影像),遂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用以交流性影像之臉書社團「假裝自己是輛車車3.0」,發表「我有 可交流」之言論,吸引不特定多數人私訊索取含有本案性影像資料夾(名稱為「台蘿783」)之雲端硬碟連結,供不特定人得以交換其他性影像之方式,取得本案性影像之雲端硬碟連結,以此方式散布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嗣經檢舉人黃○緣(真實年籍姓名詳卷)檢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D000-Z000000000、AD000-Z000000000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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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證明臉書帳號「吳宗翰」為被告吳宗翰所使用之臉書帳號之事實。 ⑵證明門號0000000000、扣案之IPHONE 12 PRO手機為被告所使用門號之事實。 |
| 證人即告訴人AD000-Z000000000於警詢時之證述 | 證明附表編號9為109年間,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要求所拍攝之性影像。 |
| 證人即告訴人AD000-Z000000000於警詢時之證述
| 證明附表編號18為109年間,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要求所拍攝之性影像。。 |
| 證人即被害人AD000-Z000000000於警詢時之證述
| 證明附表編號24為106年間,因應徵網路模特兒工作,而經該公司老闆要求所而拍攝之性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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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臉書社團「假裝自己是輛車車3.0」截圖、臉書暱稱「吳宗翰」之個人頁面截圖12張、被告手機臉書頁面截圖1張 | ⑴證明該社團為交流性影像之社團。 ⑵證明被告於該社團中發布「我有 可交流」等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曾加入臉書社團「假裝自己是輛車車3.0」之事實。 |
| 美商Meta公司函覆資料、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吳宗翰之三等親資料各1份 | |
| 證人黃○緣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及雲端資料夾截圖畫面1張。 | |
| 被告吳宗翰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4月6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各1份 | 證明扣案IPHONE 12 PRO手機為被告吳宗翰所有,且以該手機連結之雲端硬碟內存有未成年性影像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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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增訂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於112年2月8日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本案被告前開所為散布性影像之犯罪行為,雖有符合新增訂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之犯行,然依上揭說明,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尚無前開之處罰規定,故依前揭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僅成立被告行為時之規定。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散布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行,所應適用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7日施行,上開條文第1項修正前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修正後新法提高法定刑上限,並非有利於被告,是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規定。
三、核被告吳宗翰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電磁紀錄及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之性影像等罪嫌。又刑法第235條第1項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電磁紀錄罪所保護之法益係社會之善良風俗,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以他法供人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係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隱私權,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以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兩者之主要保護法益不同,非屬法條競合關係,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他法供人觀覽少年之性影像罪處斷。
四、沒收: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無庸比較新舊法,逕適用裁判時沒收相關規定。又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規定「查獲之第1項至第3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法院並無自由裁量之權,凡查獲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被告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雖未扣案,考量該照片、影片檔案屬電子訊號,得以輕易傳播、存檔於電子產品上,尚無證據足以證明上開電子訊號業已滅失,基於保護少年立場,就該電子訊號仍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IPHONE 12 PRO手機1支,係被告散布影像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秦嘉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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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檔名:「019」、「020」、「021」、「022」、「023」、「024」、「025」、「026」、「027」、「028」、「029」、「030」、「031」、「032」、「033」。 |
| | | | 檔名:「014」、「015」、「016」、「017」、「018」。 |
| | | | 檔名:「010(1)」、「015(1)」、「016」、「017」、「018」、「019」、「020」、「021」、「022」、「023(1)」、「024」、「025」、「026(1)」、「027」、「028」、「029」、、「030」、「031」、「032」、「033」。 |
| | | | 檔名:「008」、「009」、「010」、「011」、「012」、「013」、「014」、「015」、「016」。 |
| | | 照片檔案:259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114個、不能開啟之檔案有116個) | 檔名:「004」、「005」、「006(1)」、「006」、「007(1)」、「007」、「008(1)」、「008」、「009(1)」、「009」、「010(1)」、「010」、「011(1)」、「011」、「012(1)」、「012」、「013(1)」、「013」、「014(1)」、「014」、「015(1)」、「015」、「016(1)」、「016」、「017(1)」、「017」、「018(1)」、「018」、「019(1)」、「019」、「020(1)」、「020」、 「021(1)」、「021」、 「022(1)」、「022」、「023(1)」、「023」、「024(1)」、「024」、「025(1)」、「025」、「026(1)」、「026」、「027(1)」、「027」、「028(1)」、「028」、「029(1)」、「029」、「030(1)」、「030」、 「031(1)」、「031」、 「032(1)」、「032」、「033(1)」、「033」、「034(1)」、「034」、「035(1)」、「035」、「036(1)」、「036」、「037(1)」、「037」、「038(1)」、「038」、「039(1)」、「040(1)」、 「041(1)」、「041」、「042(1)」、「044(1)」、「045(1)」、「46(1)」、「046」、「047(1)」、「047」、「048(1)」、 「049(1)」、「050(1)」、「051(1)」、「052(1)」、「053(1)」、「054(1)」、「055(1)」、「055」、「056(1)」、「056」、「057(1)」、「057」、「058(1)」、「058」、「059(1)」、「059」、「060(1)」、「060」、「061(1)」、「061」、「062(1)」、「062」、「063(1)」、「063」、「064(1)」、「064」、「065」、「066」、 「067」、「068」、 「069」、「070」、 「071」、「072」。 |
| | | ⑴照片檔案:50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26個) ⑵影片檔案:4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4個) | ⑴照片檔名:「020」、「021」、「022」、「023」、「024」、「025」、「026」、「027」、「028」、「029」、「034」、「035」、「036」、「037」、「038」、「039」、「040」、「041」、「042」、「043」、「044」、「045」、「046」、「047」、「048」、「049」。 ⑵影片檔名:「V001」、「V002」、「V003」、「V004」。 |
| | | | 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檔名:「1125」、「1126」、「1129」、「1130」、「1132」、「1134」、「1135」、「1136」、「1137」、「1138」、「1140」、「1142」、「1143」、「1145」、「1148」、「1149」、「1150」、「1151」、「1152」、「00000000」。 |
| | | ⑴照片檔案:123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79個) ⑵影片檔案:8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8個) | ⑴照片檔名:「024」、「025」、「026」、「027」、「028」、「029」、「030」、「031」、「032」、「033」、「034」、「035」、「036」、「037」、「038」、「039」、「040」、「041」、「042」、「043」、「044」、「045」、「046」、「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1」、「072」、「073」、「074」、「075」、「076」、「077」、「078」、「079」、「080」、「081」、「082」、「083」、「084」、「085」、「086」、「087」、「090」、「091」、「092」、「093」、「094」、「096」、「097」、「0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 ⑵影片檔名:「IMG_0945」、「IMG_1006」、「IMG_1007」、「IMG_1008」、「IMG_1009」、「IMG_1010」、「IMG_1011」、「IMG_1012」。 |
| | | ⑴照片檔案:193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84個) ⑵影片檔案:5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5個) | ⑴照片檔名:「029(1)」、「029」、「030(1)」、「030」、「031(1)」、「031」、「032(1)」、「032」、「033(1)」、「033」、「034(1)」、「034」、「035(1)」、「035」、「036(1)」、「036」、「037(1)」、「037」、「038(1)」、「038」、「039(1)」、「039」、「040(1)」、「040」、「041(1)」、「041」、「042(1)」、「042」、「043(1)」、「043」、「044(1)」、「044」、「045(1)」、「045」、「046(1)」、「046」、「047(1)」、「047」、「0000-0000 00.13.32」、「0000-0000 00.13.34」、「0000-0000 00.13.46」、「0000-0000 00.13.47」、「0000-0000 00.13.57」、「0000-0000 00.13.59」、「0000-0000 00.19.00」、「0000-0000 00.19.02」、「0000-0000 00.19.04」、「0000-0000 00.19.07」、「0000-0000 00.19.09」、「0000-0000 00.19.11」、「0000-0000 00.19.13」、「0000-0000 00.19.15」、「0000-0000 00.19.17」、「0000-0000 00.19.19」、「0000-0000 00.19.21」、「0000-0000 00.19.23」、「0000-0000 00.19.25」、「0000-0000 00.19.29」、「0000-0000 00.19.31」、「0000-0000 00.19.33」、「0000-0000 00.19.47」、「0000-0000 00.19.49」、「0000-0000 00.19.51」、「0000-0000 00.19.53」、「0000-0000 00.19.55」、「0000-00-00 00.22.25」、「0000-00-00 00.22.27」、「0000-00-00 00.22.29」、「0000-00-00 00.22.31」、「0000-00-00 00.24.09」、「0000-00-00 00.24.11」、「0000-00-00 00.24.13」、「0000-00-00 00.24.14」、「0000-00-00 00.24.16」、「0000-00-00 00.24.18」、「0000-00-00 00.24.20」、「0000-00-00 00.24.22」、「0000-00-00 00.24.24」、「0000-00-00 00.24.26」、「0000-00-00 00.24.30」、「0000-00-00 00.24.32」、「0000-00-00 00.24.33」、「0000-00-00 00.24.36」、「0000-00-00 00.24.41」。 ⑵影片檔名:「IMG_3808」、「IMG_3830」、「IMG_3831」、「IMG_3832」、「IMG_3833」。 |
| | | ⑴照片檔案:74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45個) ⑵影片檔案:11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9個) | ⑴照片檔名:「033」、「034」、「035」、「036」、「037」、「038」、「039」、「040」、「041」、「042」、「043」、「044」、「045」、「046」、「047」、「048」、「049」、「050」、「051」、「052」、「053」、「054」、「055」、「056」、「057」、「058」、「059」、「060」、「061」、「062」、「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1」、「072」、「073」、「074」、「075」、「076」、「077」。 ⑵影片檔名:「IMG_1207」、「IMG_1210」、「IMG_1215」、「IMG_1216」、「IMG_1220」、「IMG_1221」、「IMG_1225」、「IMG_1226」、「IMG_1227」。 |
| | | ⑴照片檔案:59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42個) ⑵影片檔案:1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1個) | ⑴照片檔名:「021」、「022」、「023」、「024」、「025」、「026」、「027」、「028」、「029」、「030」、「031」、「032」、「033」、「034」、「035」、「036」、「037」、「038」、「039」、「040」、「041」、「042」、「043」、「044」、「045」、「046」、「047」、「048」、「049」、「050」、「051」、「052」、「053」、「054」、「055」、「056」、「057」、「058」、「059」、「060」、「061」、「062」。 ⑵影片檔名:「IMG_1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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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照片檔名:「016」、「017」、「018」、「019」、「020」、「021」、「022」、「023」、「024」、「025」、「040」、「041」、「042」、「043」、「044」、「045」、「046」、「047」、「048」、「049」、「050」、「051」、「052」、「053」、「054」、「055」、「056」、「057」、「058」、「059」、「060」、「061」、「062」、「063」、「064」。 |
| | | ⑴照片檔案:99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62個) ⑵影片檔案:6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6個) | ⑴照片檔名:「013」、「014」、「015」、「016」、「017」、「031」、「032」、「033」、「034」、「035」、「036」、「037」、「038」、「039」、「040」、「041」、「042」、「043」、「044」、「045」、「046」、「047」、「048」、「049」、「050」、「051」、「052」、「053」、「054」、「055」、「056」、「057」、「058」、「059」、「069」、「070」、「071」、「072」、「073」、「074」、「075」、「076」、「077」、「078」、「079」、「084」、「085」、「086」、「087」、「088」、「089」、「090」、「091」、「092」、「093」、「094」、「095」、「096」、「097」、「098」、「099」、「100」。 ⑵影片檔名:「V001」、「V002」、「V003」、「V004」、「V005」、「V006」。 |
| | | ⑴照片檔案:70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43個) ⑵影片檔案:20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20個) | ⑴照片檔名:「020」、「021」、「022」、「023」、「024」、「025」、「028」、「029」、「030」、「031」、「032」、「033」、「034」、「035」、「036」、「037」、「038」、「039」、「040」、「041」、「044」、「045」、「046」、「047」、「048」、「049」、「050」、「051」、「054」、「055」、「056」、「057」、「061」、「062」、「063」、「067」、「068」、「069」、「070」、「071」、「072」、「073」、「074」。 ⑵影片檔名:「IMG_2027」、「IMG_2033」、「IMG_2034」、「IMG_2035」、「IMG_2036」、「IMG_2037」、「IMG_2038」、「IMG_2041」、「IMG_2042」、「IMG_2043」、「IMG_2044」、「IMG_2045」、「IMG_2046」、「IMG_2047」、「IMG_2048」、「IMG_2049」、「IMG_2050」、「IMG_2051」、「IMG_2052」、「IMG_2053」。 |
| | | ⑴照片檔案:287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149個) ⑵影片檔案:18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10個) ⑶WORD檔:1個 | ⑴照片檔名:「017」、「017-gigapixel-scale-2x」、「018」、「018-gigapixel-scale-2x」、「019」、「019-gigapixel-scale-2x」、「020」、「020-gigapixel-scale-2x」、「021」、「021-gigapixel-scale-2x」、「022」、「022-gigapixel-scale-2x」、「023」、「023-gigapixel-scale-2x」、「024」、「024-gigapixel-scale-2x」、「025」、「025-gigapixel-scale-2x」、「026」、「026-gigapixel-scale-2x」、「027」、「027-gigapixel-scale-2x」、「028」、「028-gigapixel-scale-2x」、「029」、「029-gigapixel-scale-2x」、「030」、「030-gigapixel-scale-2x」、「031」、「031-gigapixel-scale-2x」、「032」、「032-gigapixel-scale-2x」、「033」、「033-gigapixel-scale-2x」、「034」、「034-gigapixel-scale-2x」、「035」、「035-gigapixel-scale-2x」、「036」、「036-gigapixel-scale-2x」、「037」、「037-gigapixel-scale-2x」、「038」、「038-gigapixel-scale-2x」、「039」、「039-gigapixel-scale-2x」、「040」、「040-gigapixel-scale-2x」、「041」、「041-gigapixel-scale-2x」、「042」、「042-gigapixel-scale-2x」、「043」、「043-gigapixel-scale-2x」、「044」、「044-gigapixel-scale-2x」、「045」、「045-gigapixel-scale-2x」、「046」、「046-gigapixel-scale-2x」、「047」、「047-gigapixel-scale-2x」、「048」、「048-gigapixel-scale-2x」、「049」、「049-gigapixel-scale-2x」、「050」、「050-gigapixel-scale-2x」、「051」、「051-gigapixel-scale-2x」、「052」、「052-gigapixel-scale-2x」、「053」、「053-gigapixel-scale-2x」、「054」、「054-gigapixel-scale-2x」、「056」、「056-gigapixel-scale-2x」、「057」、「057-gigapixel-scale-2x」、「058」、「058-gigapixel-scale-2x」、「059」、「059-gigapixel-scale-2x」、「060」、「060-gigapixel-scale-2x」、「061」、「061-gigapixel-scale-2x」、「062」、「062-gigapixel-scale-2x」、「063」、「063-gigapixel-scale-2x」、「064」、「064-gigapixel-scale-2x」、「065」、「065-gigapixel-scale-2x」、「066」、「066-gigapixel-scale-2x」、「067」、「067-gigapixel-scale-2x」、「068」、「068-gigapixel-scale-2x」、「069」、「069-gigapixel-scale-2x」、「070」、「070-gigapixel-scale-2x」、「071」、「071-gigapixel-scale-2x」、「072」、「072-gigapixel-scale-2x」、「073」、「073-gigapixel-scale-2x」、「074」、「074-gigapixel-scale-2x」、「075」、「075-gigapixel-scale-2x」、「076」、「076-gigapixel-scale-2x」、「077」、「077-gigapixel-scale-2x」、「078」、「078-gigapixel-scale-2x」、「079」、「079-gigapixel-scale-2x」、「080」、「080-gigapixel-scale-2x」、「081」、「081-gigapixel-scale-2x」、「082」、「082-gigapixel-scale-2x」、「083」、「083-gigapixel-scale-2x」、「IMG_6857」、「IMG_6859」、「IMG_6862」、「IMG_6863」、「IMG_6876」、「IMG_6877」、「IMG_6879」、「IMG_6881」、「IMG_6882」、「IMG_6885」、「IMG_6887」、「IMG_6889」、「IMG_6892」、「IMG_6894」、「IMG_6896」、「IMG_6897」、「IMG_6901」。 ⑵影片檔名:「IMG_6905」、「IMG_6906」、「IMG_6909」、「V001」、「V002」、「V003」、「V004」、「V005」、「V006」、「V007」。 |
| | | ⑴照片檔案:80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49個) ⑵影片檔案:1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1個) | ⑴照片檔名:「032」、「033」、「034」、「035」、「036」、「037」、「038」、「039」、「040」、「041」、「042」、「043」、「044」、「045」、「046」、「047」、「048」、「049」、「050」、「051」、「052」、「053」、「054」、「055」、「056」、「057」、「058」、「059」、「060」、「061」、「062」、「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1」、「072」、「073」、「074」、「075」、「076」、「077」、「078」、「079」、「080」。 ⑵影片檔名:「V001」。 |
| | | ⑴照片檔案:73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45個) ⑵影片檔案:6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6個) | ⑴照片檔名:「020」、「021」、「022」、「023」、「024」、「025」、「026」、「027、」「028」、「029」、「030」、「031」、「032」、「033」、「034」、「035」、「044」、「045」、「046」、「048」、「049」、「050」、「051」、「052」、「055」、「056」、「057」、「058」、「061」、「062」、「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1」、「072」、「073」、「074」、「075」。 ⑵影片檔名:「V001」、「V002」、「V003」、「V004」、「V005」、「V006」。 |
| | | 照片檔案:140個(其中含有裸露畫面之檔案71個) | 照片檔名:「056」、「057」、「058」、「059」、「062」、「063」、「064」、「065」、「066」、「067」、「068」、「069」、「070」、「071」、「072」、「073」、「074」、「075」、「076」、「077」、「084」、「085」、「086」、「087」、「088」、「089」、「090」、「091」、「092」、「093」、「094」、「095」、「096」、「097」、「098」、「099」、「100」、「101」、「102」、「103」、「104」、「105」、「106」、「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7」。 |
| | | | 照片檔名:「011」、「012」、「013」、「018」、「019」、「020」、「021」、「022」、「023」、「024」、「026」、「027」、「028」、「029」、「030」、「047」、「048」、「049」、「050」、「051」、「052」、「053」、「054」、「055」、「056」、「062」、「063」、「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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