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旺德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烱舜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智灝律師
被 告 嚴丞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