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鉌欽
吳啟清
簡宏聖
被 告 黃韋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