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3號
原 告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被 告 廖博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2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本院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