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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22號
原      告  元郭秀英住○○市○○區○○路0巷00號
被      告  蔡鎮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57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參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