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10號
原 告 陳淑真
被 告 王軍幃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