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44號
原 告 鼎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懿宏律師
被 告 林聰凱
鴻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1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