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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琦隆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琦隆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琦隆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81986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繫屬本院,經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嫌竊盜、侵入住宅竊盜犯行,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可能,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月2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2月5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13年2月2日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自入監執行之時起,本案原羈押被告之原因即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自113年2月5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