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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書華



選任辯護人  朱浩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5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第313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妨害信用等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5650號
  被   告 史書華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
             樓
            居新北市○○區○○路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信用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史書華為社群軟體臉書粉絲專頁「盾牌牙醫史書華」(下稱被告粉絲專頁)之管理使用人,文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文廷公司)則以販售珍珠、金、銀等材質製成之耳環、項鍊、戒指等飾品為業務範圍,並經營「Elegant珍愛宣言」品牌,且管理使用同品牌名稱之臉書粉絲專頁(下稱告訴人粉絲專頁)。史書華前與文廷公司合作對象陳沂因故素有嫌隙,遂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與妨害信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刊登時間,透過網際網路,在被告粉絲專頁上,發表如附表所示刊登內容之貼文5則,並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刊登圖片,以與文廷公司商品材質顯然不同之他品牌商品,或以僅為文廷公司商品零件組成部分之他品牌商品,與文廷公司商品整體進行比較,宣稱文廷公司商品暴利且品質低劣,以此指摘傳述不實流言之方式,貶損文廷公司之名譽與信用。
二、案經文廷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史書華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前與告訴人合作對象陳沂因故素有嫌隙,遂於附表所示刊登時間,透過網際網路,在被告粉絲專頁上,發表如附表所示刊登內容之貼文5則,並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刊登圖片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文廷公司代表人于文惠於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附表所示刊登內容貼文5則網頁擷取資料
被告於附表所示刊登時間,透過網際網路,在被告粉絲專頁上,發表如附表所示刊登內容之貼文5則,並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刊登圖片,以與告訴人商品材質顯然不同之他品牌商品,或以僅為告訴人商品零件組成部分之他品牌商品,與告訴人商品整體進行比較,宣稱告訴人商品暴利且品質低劣之事實。
4
臉書粉絲專頁「陳沂」貼文網頁擷取資料、告訴人官方網站網頁擷取資料、告訴人粉絲專頁貼文網頁擷取資料、告訴人提出之飾品保證卡、告訴人購買他品牌商品之訂購紀錄、他品牌商品與告訴人商品實品比對照片、告訴人商品訂製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被告前與告訴人合作對象陳沂因故素有嫌隙,遂以與告訴人商品材質顯然不同之他品牌商品,或以僅為告訴人商品零件組成部分之他品牌商品,與告訴人商品整體進行比較,指摘傳述告訴人商品暴利且品質低劣之不實流言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第313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妨害信用等罪嫌。被告發表附表所示刊登內容貼文5則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且均在被告粉絲專頁所為,侵害同一告訴人名譽與信用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相同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以網際網路妨害信用罪嫌處斷。
三、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發布時間後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在被告粉絲專頁上附表一編號1所示貼文下方留言處,刊登告訴人商品、他品牌商品、告訴人官方網站商品資訊等圖片11張,亦涉犯加重誹謗、以網際網路妨害信用等罪嫌,惟查,觀諸告訴人提出之上開圖片11張,並無顯示刊登人使用之社群軟體帳號或暱稱,尚難認定係被告所發布,又告訴人嗣亦自陳該等圖片實為其他網路使用者刊登等情,亦有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附卷可參,是實難認定此部分行為與被告有涉,自難令其擔負相關罪責;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提起公訴部分應為事實上同一案件,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佳伶  
附表:
編號
刊登時間
刊登內容
刊登圖片
1
112年5月3日1時26分許
聽說淘寶阿姨氣噴噴
然後阿姨的廠商刪圖之後很嗆的說要提告
那我就再放一些些出來好了
阿里巴巴跟淘寶一堆啊
不用再扯什麼那個有沒有拍攝啦
淘寶阿姨的財富自由就是靠你們這些韭菜啊 朋友們
所以知道為什麼淘寶阿姨整天叫我淘寶華了嗎? 先講先贏啊
賣淘寶賺五倍十倍暴利
剛好是她擅長的區款呢
先放這樣
陳沂(按:標註案外人陳沂管理使用帳號)
Elegant珍愛宣言(按:標註文廷公司粉絲專頁)
是真的不想理你不想給你蹭流量
但你們可能太得意忘形了
這種小廠商只能跟阿姨合作也是蠻可憐的
我本來不想放太多
不過你們怎麼會想說要嗆我呢?
先這樣了 我滿滿的病人
大家都叫我要去睡覺了
晚安 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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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2年5月3日3時7分許
再一張
這樣幾倍我都不會算了
財富自由靠韭菜
韭菜還會幫你說話
一個沒有任何專長
只會挑弄是非的人
可以輕鬆財務自由?
果然是快樂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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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2年5月3日10時51分許
當你以為50倍價錢很誇張的時候
告訴你
還有一百五十倍的
飾品我不懂啦
我都買HOF Cartier Omega之類的
但是身為每天看精工的醫師
細小的差異
我還真的看不太出來呢
韭菜們繼續歌頌
CEO冠軍萬歲
你是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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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2年5月4日1時8分許
這樣是賺幾倍價差?
銷量輸我三十倍沒關係
利潤186倍
還是贏
財富自由 快樂冠軍
粉絲都當韭菜好開心
淘寶有爛貨也有好貨
但不會有人自己賣一天到晚賣淘寶然後抹別人沒做的事情
反正我不賣淘寶就這麼簡單
誰賣誰暴利自己看
人也是
有好人也有爛人
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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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2年5月6日16時43分許
@陳沂 怎麼不讓我標了
淘寶沂這樣子有沒有很淘寶啊?
賣淘寶80倍賣割韭菜也沒有違法啊
怎麼不出聲了?淘寶代言人欸
按照你以往的態度應該是連發個十篇文章蹭才對啊
怎麼轉移戰場了?
等你提告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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