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天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天來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暨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997號
被 告 許天來 男 7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5
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天來於民國113年3月4日9時50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趁洪俊銓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住處大門未上鎖之際,未經洪俊銓之同意擅自開啟洪俊銓住處之大門,無故強行進入該屋內。
二、案經洪俊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天來在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俊銓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擷取圖片數張、建物所有權狀、戶口名簿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