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4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子媗犯竊盜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泡菜冷烏龍麵一盒、鮮蝦明太子冷烏龍麵一盒、麥香奶茶三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七列「新臺幣218元」更正為「新臺幣248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子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有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5年內,再為同為竊盜性質之本案犯罪,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其自我克制能力及對刑罰反應力顯均薄弱,認檢察官主張被告為累犯,並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旨,並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漠視法紀,其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竊盜之手段、所竊得之物品之種類、數量、價值、犯罪之動機、犯後雖坦承犯罪,但均未將竊得之物返還告訴人王榮裕或賠償損害之態度、除前揭論以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外,尚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件犯罪而取得泡菜冷烏龍麵1盒、鮮蝦明太子冷烏龍麵1盒、麥香奶茶3瓶,雖未據扣案,然均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且均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王雪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4566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子媗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簡字第1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林子媗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5月28日21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泡菜冷烏龍麵1盒、鮮蝦明太子冷烏龍麵1盒、麥香奶茶3瓶(價值共計約新臺幣218元),得手後旋即離開。嗣經王榮裕即上開超商店長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榮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子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榮裕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告訴人所提供之商品明細表、店內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數張、現場蒐證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數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竊得之上開商品,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記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且罪質相同,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請依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書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王雪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蕭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