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吳采玟
被 告 李軒甫
上列被告李軒甫因毀損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3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