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號247號
原 告 詹程鈞
被 告 蔡明宗
謝美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0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吳丁偉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