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58號、112年度聲字第17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