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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仕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仕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仕潛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毀損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毀棄損壞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調偵緝字第17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5號
112年度簡字第3689號
判決日期
112/05/24
112/11/0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5號
112年度簡字第36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10
112/12/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3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