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明異議人 黃玉菱
受 刑 人 周國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始能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提出聲明異議。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受刑人於98年9月17日離婚,並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自非受刑人之配偶。聲明異議人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有權聲明異議之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