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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朝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朝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朝貴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除附表編號5係詐欺罪外,其餘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1年2月8日
111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02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02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4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判決日期
111/08/11
111/08/11
111/08/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5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1/20
112/01/20
112/01/2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0號
編號1~3應執行拘役50日(已執畢)
113年執更字第106號
編號1~4已更定應執行拘役7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2日
111年5月3日至同年月16日
111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46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25、212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66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3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42號
112年度簡字第4228號
判決日期
112/06/16
112/07/11
112/09/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37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42號
112年度簡字第42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26
112/08/21
113/01/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468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0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3號
113年執更字第106號
編號1~4已更定應執行拘役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