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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即  自訴人  鄞文華

自訴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鄞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1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