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即 自訴人 鄞文華
自訴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鄞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31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