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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峻銘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峻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峻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並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21年,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98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9年3月28日,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