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冠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冠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