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0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27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