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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汯鈞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汯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汯鈞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12年4月2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5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