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秀彥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秀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林秀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㈠販賣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㈡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0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