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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金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金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金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周金蔴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