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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伯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伯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伯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按聲請疏漏載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79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