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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睿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睿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睿洋(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日期均係111年3月25日,時間密接,且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受刑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負責領取贓款(俗稱車手),犯罪手段相同,各次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見卷附本院刑事庭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予以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比例原則暨恤刑之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受刑人蔡睿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共4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4次)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1年2月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03/25
111/03/25
111/03/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0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判決日期
112/05/30
112/05/30
112/09/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8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8/03
112/08/03
112/11/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0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3號

受刑人蔡睿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詐欺(共2罪)


宣告刑
各處有期徒刑1年(共2次)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1/03/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05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判決日期
112/09/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1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