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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建仲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建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一百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建仲因犯如附表所示共二十九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二十九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20所示民國112年8月8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12所載犯罪日期更正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
 ㈡本院為附表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因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刑,無刑法第50條第2項所定需經受刑人請求之適用,檢察官因而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可准許。
 ㈢附表編號1至2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23至29經該編號之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各該判決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拘役,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各刑合併刑期,及應受內部界限(即120日+70日=190日)之拘束外,猶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規定拘役120日之上限。
 ㈣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侵害他人之財產權之犯行,佐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經本院通知為意見之陳述後,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09頁)等情狀,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併移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原執行案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8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29、1504、30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10號
112年8月7日
同左
112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430號

2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8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竊盜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55、6602、7725、7839、9704、9798、12240、12441、12587、12752、12917、13124、133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59號
112年7月26日
同左
112年10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217號

7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0月1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0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1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1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1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2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2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2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2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46號
112年7月21日
同左
112年10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370號
17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042、17441、175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539號
112年7月14日
同左
112年10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429號

18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1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1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667、14366、144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32號
112年7月3日
同左
112年8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50號

21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1年9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1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490、27314、27459、29918、30790、327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796號
112年10月27日
同左
113年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96號

24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1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1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竊盜
拘役7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2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2月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竊盜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2月1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竊盜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112年2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一、編號1至2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二、編號23至29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