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號
113年度訴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
選任辯護人 趙友貿律師
黃柏融律師
楊灶律師
被 告 郭正育
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 告 李昇峰
選任辯護人 彭首席律師
廖沅庭律師
被 告 何汕祐
選任辯護人 郭柏鴻律師
李牧宸律師
被 告 黃少麒(原名黃子齊)
選任辯護人 張家瑋律師
被 告 林俊宏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0樓
選任辯護人 黃冠嘉律師
被 告 張鈞睿
籍設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基隆○○○○○○○○)
選任辯護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蕭繼忠
選任辯護人 石志鵬律師
蔡樹基律師
被 告 黃祐亭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柯君蓉
選任辯護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許哲豪
選任辯護人 楊明哲律師
被 告 張哲瑋
選任辯護人 楊富勝律師
被 告 陳耀立
選任辯護人 王志超律師
譚凱聲律師
被 告 李彥樟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被 告 范姜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張宇誠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被 告 譚仁瑋
陳淑瑜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劉嘉宏律師
被 告 吳榮桂
許文綺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如附表「更正前誤繕之內容」欄所示內容,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誤載如附表「更正前誤繕之內容」欄所示文字,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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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告郭宥昀、郭正育、陳淑瑜、吳榮桂、許文綺(下稱被告郭宥昀等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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