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億德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被      告  周伯勳
            王婉瑾


            洪稚厤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239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周伯勳、王婉瑾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億德興業有限公司對被告周伯勳、王婉瑾及洪稚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