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劉德璋
被 告 張瀚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