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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湘霖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告   澎富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瑞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瑞富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5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陳湘霖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