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陳清財
被 告 李富雄
上列被告李富雄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52號),經原告陳清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