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乙婕
選任辯護人 李建廷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復移送併辦,而增加1名被害人,且辯護人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辯論,稱被告有意願與該被害人調解等語。本院乃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