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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
原      告  林玉梅
被      告  董清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董清源涉嫌詐欺等案件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