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01號
原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
被 告 林朝鑫
上列被告林朝鑫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