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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3號
原      告  益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宏
訴訟代理人  賴金芳
被      告  李朝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竊盜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