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同上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同上
被 告 饒家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