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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06號
原      告  林敏幼
被      告  莊正暉
            謝堯順

            林乃仕

            徐錦鵬

            吳俞萱

            劉益志



            李榮城
            梁永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33號案件,經原告林敏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