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67號
原 告 張庭姍
被 告 李承煥
仝祐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