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林宥篆
被 告 謝孟帆(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孟帆因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4166、4167、4168、4169、4170、4171、4172,112年度偵字第45364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