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69號
原 告 陳淑娟 址詳卷
被 告 鄭翔洋
李亮甫
林坤賢
盧志忠
顏宜修
楊閔翔
李立偉
莊李傳
黃翊瑄
黃鈺婷
王怡晨
陳科維
何冠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6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鄭翔洋、李亮甫、林坤賢、盧志忠、顏宜修、楊閔翔、李立偉、莊李傳、黃翊瑄、黃鈺婷、王怡晨、陳科維、何冠宏被訴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上揭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同案被告王英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另就被告洪崇誠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告未聲請如諭知無罪,即移送民事庭,另判決駁回),均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吳丁偉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修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