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麗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5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麗珍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麗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簡立維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本案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與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