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周冠廷
訴訟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廖慈怡律師
被 告 曾鎧翊
美達流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海水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移送民事庭。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