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瑜恒
被 告 林泓璋
祥育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意謹
上列被告林泓璋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以被告祥育工程有限公司係被告林泓璋之雇主而主張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